回迁房买卖合同 跪求回迁房买卖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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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回迁房买卖协议有效吗
  2. 回迁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3. 跪求回迁房买卖合同范本
  4. 回迁房出售合同有法律效力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5. 回迁房为什么和开发商签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回迁房买卖协议有效吗

有效。

只要买卖双方是经协商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该房屋买卖合同应为合法有效。

回迁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买卖合同无效,这是因为回迁房属于小产权房,买方权利不能保证,小产权房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合同需要以法律规定为准。

跪求回迁房买卖合同范本

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随着我国目前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及住房改革制度的逐步推进,房地产二级或三级市场日渐活跃,二级或三级市场的机制正处在逐步形成的阶段,这种机制包括融资、交易程序、规范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立等,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因为房地产二级或三级市场机制的不健全,尤其是法律法规的严重滞后,导致了目前产生了为数不少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已占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比例,但针对这一类新问题,各地法院处理起来千差万别,甚至同一个法院同一个民事庭每一个法官处理的都不一样。

在司法审判当中存在相当多的误区以及对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理解的相对滞后,已不符合市场经济对法律的要求。笔者通过本文试图对二手房交易过程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做一个简单分析,希望读者在购买二手房时避免法律方面的困扰,保障自己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也希望一线的法官能听一下来自法院外部的不同意见。

由于历史原因,我们国家房屋方面的政策与其它国家有些不同,在房屋产权管理的分类上就分为商品房、房改房、危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对每一类房屋的管理都有所不同,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基本上建立起一套相对来说比较完善的框架,但其它类型的房屋在管理方面还存在法律上的薄弱环节甚至是法律上的空白。

下面笔者针对不同类型的房屋在买卖过程当中的合同效力问题做一简单说明。本文在说明合同效力方面重点阐述买卖合同的有效还是无效问题,对合同效力待定或合同未生效不做重点论述。

一、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二手商品房的买卖相对来说产权关系清晰,只要卖方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未设定抵押,没有债权债务纠纷,共有人同意出售,行为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方意思表示真实,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就是合法有效合同。

但在实践过程当中二手商品房的买卖远没有这么简单,可以说相当复杂,实践过程当中经常遇到下列几种情况的二手房买卖:一是卖方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次性交清了房款,卖方入住或未入住,但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办理完毕。二是卖方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银行贷款交清了房款,卖方入住或未入住,但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办理完毕;三是卖方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银行贷款交清了房款,卖方入住或未入住,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已办理完毕,但卖方未还清贷款,产权证质押在开发商处或银行设定抵押登记。

四是法院执行或拍卖的房屋,产权尚未落实到权利人名下,权利人欲将其出售。上面所列举的几种情况,如果买方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笔者认为,上述四种情况买卖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应按《合同法》规定的按无效合同的方式来处理。

理由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上述几种情况,卖方房屋都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买卖双方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认定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这是没有疑问的,也是没有争议的。那么是不是笔者所列四种情况下的房屋在任何条件下所签订的转让协议都是无效的?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即通过某种特定的形式,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

在平常的工作实践当中,笔者采用三种方式处理这个问题:第一种处理方式是: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附合同生效的条件,即约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在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并解除抵押后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后双方的买卖合同生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这种处理办法实际上双方的合同并未生效,不是无效合同,待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生效后即具备了过户条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可顺利交易。但笔者有一事不明,就是在买卖合同生效之前,双方实际履行了合同的部分内容,如买方付了一部分房屋款或卖方交付了房屋,但在生效前一方反悔了,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如何处理,笔者仔细研读了《合同法》及其它的法律法规,未发现在法律上如何处理未生效前即悔约的问题,请各位同仁指教,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第二种处理方式双方先不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先签署购买房屋的意向协议书,说明待房屋办理完毕产权证具备过户条件后双方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种方式与第一种方式相似。第三种处理方式是转让卖方原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即卖方将原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当中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买方,卖方将转让情况通知开发商,并办理转让的批准、登记手续,具体是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手续,这样双方的行为就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这样处理使双方的转让行为完全合法有效,但存在一个事实上的难题,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的转让行为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这就涉及到第三方,即开发商是否同意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实践当中的做法改变预售登记或产权登记必须开发商配合,否则无法完成变更。

还有一个问题,对于贷款的卖方来说,未还清贷款之前银行要同意转让才可以,因为银行要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在银行与卖方签订借贷合同时,卖方向银行签署了一系列文件或协议,包括银行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处理抵押房产的,如房屋的权利义务人变了,银行的抵押权无法实现,银行不会同意转让,因此这种转让还可能涉及到第四方,这样转让的难度加大,事实上这种转让的操作方式完全合法,但成交的非常少。

笔者对具体事情的处理方式并非在规避法律,而是完全合法的。在现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前提下,这样处理符合市场经济对法律环境的要求,即保证交易的安全,加速商品的流转,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二、二手经济适用住房合同效力的问题。

二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管理与商品房不一样。经济适用房是一种政策性的房屋,国家不收取土地出让金,无偿划拨土地。在交易时是针对特定人群的。但二手经济适用房在交易时除补齐土地出让金外,其它与商品房没有太大的区别,因此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与上面提到的商品房的合同效力问题是一致的,不同的是各地政府在二手经济适用住房再次上市时做了条件上的限定,比如北京市政府规定经济适用房五年内不许上市出售,如出售,必须是原价等诸多条件,如违反政府规定则不给办理过户手续,实践中也是严格按照政府的规定执行,但有些人违反了当地政府的行政规定,签订了二手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合同,虽然办不了过户手续,但双方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付款及交付房屋都已实际履行,这种合同是否有效?笔者认为,这样的合同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地方政府的规定最高是地方各级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另外还有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规章,这些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效力远远低于全国的法律及国务院的法规,因此各地法院不能以地方法规及规章确认合同无效。

对这类问题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将行政规定与法律规定严格区分开来。五年之内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规定,况且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只是涉及合同履行(转移所有权)的问题,并不涉及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果认为无法办理产权登记那么合同是无效的,这样认为是犯了一个法律上的逻辑错误,因为合同有效才存在履行的问题,无效就不存在履行问题。

三、买卖危改回迁房合同效力的问题。危改回迁房的法律规定相当薄弱,现在我找不到针对危改回迁房交易方面的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也难觅踪影。但目前针对城市的危房改造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即被拆迁安置人与拆迁人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下来之前,拆迁人将该房屋出售,这种行为是否合法?笔者认为,如拆迁人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与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理由同商品房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一样。

但针对实践当中的拆迁人与买方办理更名的情况,笔者认为这种方式是符合法律法规定,即应认定拆迁人转让的是一种债权债务,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是有效的,因此应予以保护。

四、房屋中介公司几种操作方式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房屋中介公司介入二手房交易的程度比较深,这其中既有正规的大公司,也有良莠不齐的中小公司。

这些公司在二房交易过程当中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与买卖双方交易:1、中介公司按成交价收取中介费,为双方提供信息,并代办过户手续或贷款手续或垫资等;2、中介公司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不让买方与卖方见面,不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直接向买方收取房款,一般中介公司都称将卖方的房屋收购,他们有处理权。

中介公司收取交易的差价作为自己的收入。第1种交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第2种交易方式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中介公司称收购了卖方的房屋,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将卖方的房产证更名为中介公司的名下,中介公司再以自己的名义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权利的主体不一致,根据《合同法》第132的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中介公司对所出售的房屋没有处分权。如中介公司的确从卖方手中购得房屋,那么也应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证,中介公司如未办理产权证,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如果中介公司是受卖方委托卖房,那么中介公司与卖方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中介公司本身不应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这时卖方即真正的房主才有权利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中介公司为了利益的需要,经常混淆不同的法律关系。

总之,二手房交易的法律问题不明确的比较多,希望参与二手房买卖的各方当事人了解二手房交易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希望各地法院对二手房交易的法律问题做一专题调研,统一裁判的标准和尺度,以利于社会及市场经济的发展,符合法律发展的潮流,也符合社会各界的利益。

二手房买卖合同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

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

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

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

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

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鉴证机关: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人代表:

代表:经办人:

日期:年月日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回迁房出售合同有法律效力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回迁房买卖本身就存在一定风险的,在买房过程中要如何合理规避这类风险呢?首先是购房合同的签订,在签订回迁房买卖合同前要查看房屋是否已经取得产权证,在签订时要约定好房产过户的时间和交房的时间,最好要出卖人配偶也在合同上面签字。对于回迁房买卖合同,需要尤其注意以下几点,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房屋税费缴纳要约定好回迁房的买卖涉及到两次税费的缴纳:一次是原房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是需要缴纳的税费,另一次是原房主转让时产生的税费,这两次税费应当如何承担,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严防“一房数卖”回迁房买卖无法办理预告登记,这就为出卖人“一房数卖”留下漏洞可钻,一旦房价高涨,违约成本过低,出卖人极有可能将房屋出售给他人。

当前我国民事立法采用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债权合同并办理了交付或者登记手续,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出卖人将商品房数次出卖所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均应当是有效的合同。

在此情形下,先办理商品房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其次是出卖人先行交付,买受人已经合法取得商品房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但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恶意串通的除外;如果数买受人均未占有房屋,依法成立在先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因此,出卖人不得将房屋另行转让给他人,相应的违约责任的规制显得十分重要。

一定要约定房产过户和交房的时间签订回迁房买卖协议时,出卖人并没有取得房产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因此,一定要约定房产过户的时间,实践中虽然不能保证何时取得房产证,但要写明自取得房产证多少之日起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签订回迁房买卖协议时,要确定具体的交房时间,若在签订合同时就是现房,则可以约定缴纳首付之日即为交房时间。

买方要留尾款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存诸多风险,违约责任的规制显得非常重要。

但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需要缴纳法院诉讼费用、律师费,还需花费时间等成本。

如果买房留有尾款(做好是大额尾款),而卖方认为违约所得小于尾款时,买方的违约机会将会大大降低。当然,具体如何将为款留下,且能顺利地完成买卖协议的签订,需要房产经纪人或者买方较高的谈判技巧。

要求卖方的配偶签名实践中,回迁房一般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处分应当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可能产生两类法律后果:

其一,若房价上涨,而配偶借口不同意出卖房屋,则有可能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其二,若在过户之前,卖方夫妻离婚,则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以上两种情况,只要卖方配偶签名,并辅之以必要的条款,则基本上能够预防。

尽量要求卖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签字因回迁房房产证的取得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取得房产证之前,若卖方发生不测,该回迁房就可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分割。

因此,回迁房买卖协议中要尽量让卖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签字,以表明对卖方出卖行为的认可和对继承权利的放弃。

一般而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实践中,要求卖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签字时,一定要注意说话的方式和技巧,以免不快。以上是回迁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提前了解可以将我们的购买风险降到最低甚至没有。(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1-0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回迁房为什么和开发商签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为回迁房本质上拆除的也是商品房,所以回迁房在回迁的时候喝开发商签的合同也应当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回迁房和拆迁房在本质上是不一样的,回迁房拆除都是城市居民商品房,而拆迁返还房拆除的是农村居民的自住房,二者在本质上就不同,回迁房在回迁的时候和开发商签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回迁房买卖合同和跪求回迁房买卖合同范本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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