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责任书(森林火灾村支书有什么责任)

很多朋友对于森林防火责任书和森林火灾村支书有什么责任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本文目录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护林员巡山情况怎么写森林火灾村支书有什么责任召开森林防火会议说说森林防火四包是什么意思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很多朋友对于森林防火责任书和森林火灾村支书有什么责任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2. 护林员巡山情况怎么写
  3. 森林火灾村支书有什么责任
  4. 召开森林防火会议说说
  5. 森林防火四包是什么意思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并签有公益林保护协议的森林、林木以及宜林地,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公益林。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划定、严格保护、适当利用、合理补偿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保障资金投入,将公益林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职责。

乡(包括镇、街道办事处,下同)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做好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建设、保护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水利、审计、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建设、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建设第七条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划定公益林范围,并将公益林建设规模报送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划定公益林范围时,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森林、林木、林地集体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包括承包经营权人,下同)充分协商,并征得同意。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建设规模,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公益林建设规模,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公益林建设规模不得擅自改变。确因征收、占用林地等原因减少公益林的,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补足。第九条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建设规模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集体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公益林保护协议。公益林保护协议应当载明四至范围、保护措施、资金补偿、违约责任等内容。

签订公益林保护协议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第十条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对公益林进行登记、造册、公布,并设立公益林标志。

公益林标志应当标明公益林类别、面积、责任人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公益林标志。第十一条交通、铁路、水利、建设(园林)、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公路、铁路、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公益林建设。第十二条对生态保护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效林分,公益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造林改造,提高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

公益林造林改造应当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通过天然更新和人工培植相结合的措施,建设成树种结构合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第十三条公益林内的火烧迹地、病虫害迹地等宜林地,公益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当年或者最迟于次年完成绿化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完成公益林低效林分改造,火烧迹地、病虫害迹地更新造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适当的造林补助。第三章保护第十五条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乡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乡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应当分别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落实公益林管护责任。

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公益林管护需要,配备相应的护林员,落实管护责任。第十六条公益林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坟墓、开山采石以及挖砂、取土、开垦等毁林行为;

(二)采挖活立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公益林林木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因抚育和更新需要采伐公益林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下列公益林禁止采伐:

(一)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二)自然保护区中核心区和缓冲区的林木;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伐的。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益林林木可以进行更新采伐,但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分蓄积的25%,且一次连片采伐面积不得超过1公顷:

(一)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成熟林的;

(二)濒死木超过30%的;

(三)树种结构单一,需要进行改造的针叶纯林。第十九条公益林林木的抚育采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林分过密、生态保护功能衰退的,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分蓄积的1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

(二)竹类的采伐量不得超过当年新竹量,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竹林中的林木不得采伐;

(三)因实验目的采伐实验林、母树林的,应当采用相应的采伐方式和强度;

(四)因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需要采伐的,应当采用必要的采伐方式和强度伐除受害木;

(五)因建设护林防火设施和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需要采伐的,应当采用必要的采伐方式和强度。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公益林的行为。第四章管理第二十一条公益林不得擅自改变为非公益林。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省级公益林改变为非公益林的,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征得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终止公益林保护协议;

(二)国家级公益林改变为非公益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公益林林地。确需占用公益林林地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在公益林内从事森林旅游、休闲等经营活动,应当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坏、破坏森林资源。第二十四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林建设、保护、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查处。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保存。第二十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公益林档案管理,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益林管理情况。第二十六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监测体系,及时掌握辖区内公益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动态变化趋势,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公益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第五章补偿基金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公益林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有国家或者省级公益林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公益林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标准。第二十八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用于:

(一)公益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损失性补偿;

(二)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培训、劳动保障等管护费用;

(三)森林防火、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公共管护费用;

(四)公益林范围划定、宣传、培训、管理系统建设、检查、验收等管理费用。第二十九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应当设置专账,并按照下列规定拨付:

(一)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损失性补偿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入公益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存款账户;

(二)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管护费用,应当直接拨入各管护单位的专用账户;

(三)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管护费用,应当直接拨入项目实施单位的账户;

(四)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管理费用,应当直接拨入承担公共管理任务的单位的账户。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移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审计部门应当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公益林建设、保护的监督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批准采伐公益林的;

(二)挪用、截留、移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拨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

(四)对盗伐滥伐公益林、非法征收占用公益林林地打击不力,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公益林资源减少、质量下降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伐公益林或者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公益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公益林标志牌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未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限期内造林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按应造林面积每平方米1至5元处以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5万元。第三十七条擅自将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改变为非公益林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给予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市县级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1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护林员巡山情况怎么写

8月15日镰刀山巡山

几只麂子真胆大,竟敢从我面前不慌不忙过去了。它们可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过去偷猎者多,它们也遭殃了,现在保护的力度加大了,人们的生态意识也强了,它们也多了。保护了森林,也就保护了野生动物。情况一切正常。

8月16日唐家屋场巡山

走到一个叫瓦场的小地方,一条蛇足有杯子那么粗,人称黄安,现在它们是保护对象,再也没有蛇贩子了。情况一切正常。

8月19日衙门巡山

根据乡政府安排,今天挨家挨户签订森林放火责任状。今年持续天旱,森林防火也提前了。这是大事,马虎不得。保护森林也是为子孙后代保护一片蓝天,也是保护人类自己。情况一切正常。

9月17日竹扒沟巡山

溢洪堰有一大群锦鸡,唧唧喳喳,连蹦带跳,真是好看。它们活动范围越来越靠拢住户了,得嘱咐大家别惊了它们。情况一切正常。

9月24日镰刀湾巡山

这里山高面积大,很少有人类活动,相对好管理多了。但也有困难,就是生活不方便。这几年政府实施生态移民,连最后一户人家都搬走了。只有就着凉水嚼几口干吃面了。情况一切正常。

12月18日刘家洞巡山

一年又快过去了,这里的一草一木还是那么茂盛。天然林保护工程真是件利国利民造福子孙后代的大好事。情况一切正常。

护林员是指巡护森林的人员。其职责是加强对林区火源的管理,及时报告火情,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护林员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处理;发生森林火灾,协助办案机关查处火灾案件。

森林火灾村支书有什么责任

森林防火实行林长制,村支书是村级林长。负责: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公约。必须与组长、农户、护林员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构建群防群控机制。

二是要加强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做到横到边纵到底。

三是制定森林防火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做好森林防火隐患排查,建立隐患台帐,制定措施,及时消除。

四是加强特殊人员管控(痴呆傻聋哑精神病)

五是做好值班值守等

召开森林防火会议说说

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首先要求各级领导、人民群众从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其次人民群众不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不野外用水,农民群众不烧地边,文明上坟,不烧纸。

森林防火四包是什么意思

1、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四包”责任制实行森林防火“四包”责任制,既是全面贯彻《森林防火条例》行政首长负责制,也是省、市统一部署和明确要求,更是县委、县政府立足我县森林防火工作实际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各包抓责任人务必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把森林防火工作抓紧抓实,确保我镇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夯实责任,确保工作安排到实处

各包片领导要做好驻村干部、包组干部的责任落实、包片划分、巡查督查、宣传教育,确保责任明确、区域明确、重点明确、确保森林防火不出问题。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扑救措施的落实,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责任片区群众的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逐户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落实痴、聋、哑、傻、呆等重点人群的监管责任,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3、加强巡查,坚决制止野外用火

负责做好责任片区森林防火巡查工作,严格管理野外用火,做到片区山头有人管,重点部位有人防,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坚决杜绝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

4、科学扑救,做好应急处置。

责任区内一旦发生火情,要第一时间赶往火场,按照火灾预案要求积极组织人员进行科学扑救,及时向村、镇、县级防火指挥部门报告,并保持通讯畅通,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或单位做好森林火灾案件查处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森林防火责任书和森林火灾村支书有什么责任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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