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车辆管理制度?急!急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运输车辆管理制度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运输车辆管理制度以及运输管理的原则是什么如何才能实现合理化运输急!急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本文目录道路运输企业停产停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运输车辆管理制度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运输车辆管理制度以及运输管理的原则是什么如何才能实现合理化运输 急!急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道路运输企业停产停业标准
  2. 运输管理的原则是什么如何才能实现合理化运输 急!急
  3. 交通运输具体是干什么的
  4. 交通运输管理处是干什么的
  5. 货运车辆源头治超流程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停产停业标准

一、直接可以实施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共7项)

(1)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6)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直接可以实施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共8项)

(1)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逾期未改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共23项)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5)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法律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9)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1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2)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3)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7)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8)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六)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七)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3)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安全设施设备方面隐患和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类行政处罚措施

(一)安全设施设备认定依据。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认定安全设施设备。

(二)《指导手册》中涉及到的安全设施设备检查项目。5.4.3温度压力液位等参数控制;5.4.4泄压排放管理;5.4.5防火防雷防爆措施;5.4.6安全自动化控制;5.4.7有毒和可燃气体泄漏检测设施;5.4.8联锁和紧急停车系统;5.4.9特殊工艺装置供电保障;5.4.10蒸馏干燥等装置安全控制;5.4.11应急设施和监控设施;5.4.14充装系统;5.4.15油气储罐。

(三)法律依据。安全设施设备隐患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实施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类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1)对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其他情形,责令企业暂时停产停业;

(2)现场采集关键性、时效性证据;

(3)由负责实施处罚的安监部门立案调查,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及相关处罚决定。

六、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置措施及程序

(1)合理认定重大事故隐患(可参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三条第二款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结合隐患的危害程度综合判定);

(2)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且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按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企业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3)对拒不执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且重大事故隐患有发生事故现实危险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通知供电部门停止供电。同时,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请有管辖权的政府予以关闭。

运输管理的原则是什么如何才能实现合理化运输 急!急

本着“安全、及时、准确、经济”的原则,按照运输车辆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结合的办法加强商品运输管理。

以加速实现商品的流通,使商品运输合理化。

一、商品运输的任务商场商品运输工作,一般由商场储运部统一负责管理,其具体任务是:.按照商品运输的管理内容,安排商品的运输、提货、验货,商品的交接、查询和索赔。

.合理发排使用商品运输工具,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二、商品运输工作范围.送货上门运输;.商品移库运输;.商品入库运输;.商品下站运输;.商品上站运输;三、商品运输工作程序.货物通知、提货和装运()商场调度员接到货运通知和登记时,要验明各种运输单据,及时安排接货。

交通运输具体是干什么的

交通运输部,主要工作:公路建设、养护;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海事(水上交通)管理;航空;邮政五大块。具体职责:(一)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国际和国境河流运输及航道有关管理工作。

(四)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中央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六)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七)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国家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八)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负责公路、水路国际合作与外事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指导航运、海事、港口公安工作,管理交通直属公安队伍。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交通运输管理处是干什么的

运管处的全称应当是道路运输管理处,是交通管理局的下设职能部门,具体工作职责是:

1、负责全市陆上、水运和城市公共交通等综合运输市场监管,组织指导和协调陆上、水运、城市公交等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营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运力和线网布局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和标准,组织和监督实施重点物资、大宗物资、紧急客货运输调控和春运工作;

3、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运输价格和收费标准;指导公路、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

4、指导机动车维修、客货运站场的管理;指导交通行业企业结构调整,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5、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6、负责交通运输相关统计、预测和信息工作;

7、拟订全市国防交通保障计划、保障方案和应急措施;

8、按规定拟订和实施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计划,调动国防交通物资,承担交通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货运车辆源头治超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治超”)行为,保护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货运源头治超工作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实施、源头企业自律、责任倒查追究”的工作机制实施。

第三条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源头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源头监管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行业监管第一责任人。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责任部门源头治超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将其纳入全市综合绩效评估考核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从事煤、石墨、有色金属等矿产品和化工、建材等生产加工的企业和物流站场以及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

第二章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由当地乡镇政府为主,相关部门组成的货运源头治超机构,配足源头治超人员,保障源头治超经费。应将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发、推广、应用视频远程监控系统和电子称重仪等先进技术,提高源头治超的科技技能和工作效率。

第六条治超监管等部门应严格履行《怀化市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治超职责。在源头治超工作中,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货运源头的管理。

(一)经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管,规范生产、装载行为,督促企业建立货物起运制度和货物起运流程,制止超限超载和为无牌、无证车辆装载、配载货物。协调配合工商等部门查处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摸清底数,建立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货运企业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范围。实行“黑名单”制度和货运企业信誉等级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跟踪处罚和分类监管。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货运源头单位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的监督管理,对年吞吐量30万吨以上的企业实行进驻监管,对其余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不定期经常性巡查监管。

(三)国土资源和安监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煤矿和非煤矿山源头装载的管理。对煤矿和非煤矿山的监管要结合安全生产管理和整顿,把治超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同时布置、同时监督。要实行重点监管和一般巡查相结合制度,提高检查频次。对违反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政策法规、为车辆超标准装载的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及其负责人,按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依法严厉处罚。

(四)县市区煤炭、矿产品税费征收部门应当把严格控制车辆超限超载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列入工作内容,制定措施,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超限超载车辆一律不得开票放行,并立即将发现的超限超载车辆信息报告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治超办,做好台账登记,协助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五)煤炭等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依职能职责负责整顿和规范煤炭及其他矿产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和规范储(售)煤场和其他矿产品等货场集散场所的监督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一律不得核发煤炭经营营业执照,并协助交通运输管理、交警等部门,坚决依法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建立货物装配载、经营信誉档案,建立“黑名单”制度,严厉打击源头超限超载行为。

(六)安监部门要以打击超载、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督促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资质查验、审核、充装登记、资质档案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严格禁止危险化学品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加大对造成运输安全隐患的源头单位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选择危险化学品卸载点,配合公安交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违法超限超载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押送到指定的卸载点,消除违法状态,并依法对超装车主和企业进行处罚。

(七)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暴力抗法和黑恶势力打击力度,加强民爆物品(火工产品)管理,对超限超载严重的源头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实行限购、停购措施。同时,协助各部门有效开展治理超限超载工作。

(八)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供电管理,对超限超载严重的源头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本单位内部建立治超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源头治超工作,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包括装载、开票、计重、门卫),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内部处罚制度并报所在地县市区治超办、交通运管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门卫等相关人员进行治超法律、法规、规章、政府相关文件等知识的岗前培训,经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有地磅房的,应在醒目位置设立“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出厂(站、场)”警示牌;

(三)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对装载合格的车辆开具合法有效的装载证明,并按各县市区治超办统一的表格填写规范、真实、完整的记录。每月25日向所在地县市区治超办、交通运管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四)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二)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三)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四)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厂(站、场)。

第九条营运车辆进入货运源头单位装载货物的,营运驾驶员应主动向货运源头单位治超执法人员出示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装载货物后出场时,应主动出示货物装载凭证,接受货物装载登记;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

第十条具有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资质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中应当设置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内容的培训课目,对营运驾驶员进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的专业培训。

第十一条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制度、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货运源头单位治超登记、统计制度、档案进行检查;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好装载、配载现场秩序;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不属于本部门处罚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六)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抄告义务。

第三章处理、处罚

第十二条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擅自从事货物装载、配载的非法货运源头单位,由许可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年终考核时,取消该单位及负责人的评优资格,不得授予县级以上各类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货运车辆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超载违法情形,经处罚不改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货运源头单位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存在运输安全事故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继续违法超限超载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十七条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处罚。对驾驶超限超载车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四章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货运源头治超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货运源头治超职责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场经营的;

(三)发现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不移送的;

(四)不履行报告、抄告义务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治超执法部门对从事营运的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及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一经发现,要立即报告。相关行政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怀化市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行责任倒查,逐级追查货运源头单位、车辆所属单位及车辆改装企业的直接责任,同时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不协助治超执法部门对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对治超执法部门抄告和移交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其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对各县市区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考核结果。对治超责任制落实好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以及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治超责任不落实、不认真履行职责、货运源头超限超载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反弹严重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创业项目群,学习操作 18个小项目,添加 微信:niuben22  备注:小项目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1553299181@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ove419.cn/47471.html